电力行业企业法律事务培训教材(109页)-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某实业公司报案,称其下属的特种水产养殖场所养殖的娃娃鱼卵及俄罗斯鲟因停电而全部死亡。 事后,实业公司对其损失向研究中心申请签定,认定其因断电所造成的经济损为 305380元。 遂于将肇事司机王某、车主孙某及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44 评析 1 案件评析:本案事故停电原由外力破坏 , 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认定 , 以此表明 , 供电公司对该外力破坏事故的的临时检修具有正当性 , 该行为导致的停电通知义务只应通知重要用户。 可是一审法院在责任认定上 , 却将该通知义务扩大到所有用户 , 而供电公司在二审中有放弃自己的主张 , 做出调解处理 , 使得二审法院误认为供电公司对自己的过错已经认可 , 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45 评析 2 临时检修的通知义务不同于计划检修。 电网运行具有不稳定的特点 , 应属目前世界范围内无法逾越的技术难题 , 任何国家都无法保证电力供应始终处于不间断的状态。 因此 , 在临时检修正当性的前提下 , 因临时检修的紧急性和紧迫性 , 决定其检修不能像计划检修那样具有充足的时间可以通知全部用户 , 故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第 28条的规定履行通知重要用户的义务。 46 评析 3  重要用户是指负荷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户 , 具有下列负荷之一的用户: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 , 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 重要用户须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意义 ,并以写入双方的供用电合同为标志。 在供用电关系的建立过程中 , 用电人应当在用电申请中一并提出 , 供电人才能以可能的供电方式和合理的保安电源设置给予保障 , 并建立重要用户名单作出特别管理。 47 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投诉如何调查和取证  由于上述责任原因出现若干用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客户应及时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拆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 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 超过七日的,不再负责其赔偿。 48 供用电合同赔偿原则的特殊性  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特殊规定:按实际损失电量和相应电价的倍数赔偿,而不是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 49 供电企业物权法实施策略 《 物权法 》 是解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问题的法律。 《 物权法 》 是我国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品质是站在全社会整体层面的高度来制定的,对于我们供电企业而言可能是利弊共存。 50 首先 《 物权法 》 为电网提供保护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中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的解释,并对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分电压等级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增树木、建筑。 《 物权法 》 中阐明的相邻地役权在以上问题对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做出了更高层次的诠释和保护。 51 相邻地役权概念 相邻地役权主要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权利,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 简单的说就是:拥有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比如我们的杆塔)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人,如果盖房、种树,给相邻人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 实际上相邻地役权解决的是权利滥用受到禁止问题。 52 某村委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新建建筑 , 其建筑顶与架空电力线路距离低于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中确定的标准。 供电局查明情况后 , 运用 《 物权法 》 相邻地役权的对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 、 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规定。 以及结合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对照说明 , 逐步让村委会意识到其认识上的错误 , 明白了相邻地役权各方都有相互提供便利和不得相互妨碍的义务 , 最后拆除违章建筑。 53 注意事项: 相邻地役权为依法保护电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这项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即用益物权,因而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权利在设定时必须进行登记,如此才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54 我们要加强资产权属证明管理,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确保物权的合法有效,应尽早制定不动产管理制度,规范不动产类别、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不动产建设或接收过程中权属证明收集的不动产日常管理机制,使物权始终处于清晰、确定状态。 55 电力设施的归属不但代表其产权所有,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用电客户,特别是居民用户,只考虑使用权,很少在意其电力设备的所有问题,再加上电网资产来源多样性,形成了电力设施的产权模糊不清的状态。 当这部分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一般社会舆论出于对弱者持同情,电力企业往往难辞其咎 ,时有电力企业无过错也赔偿的 “ 怪 ” 现象发生。 56  按 《 电力法 》 相关规定, “ 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 物权法 》 的实施,使供用电设施的产权概念更加深入人心,有利于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的责任界定。  比如: 《 物权法 》 第 73条规定: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公有。 ” 我们认为 《 物权法 》 事实上明确了小区配电设施的归属,既业主共有,我们应遵从 《 物权法 》 的规定。 57  动产浮动抵押拓宽了电费债权抵押担保空间  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58 签订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并向当地用户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当用户濒临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对电费债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通过对动产协议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动产等方式,实现电费债权。 59 留置权可以成为电费债权的法定担保方式  《 物权法 》 颁布前,留置担保的设定条件非常严格,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作为效力最强的法定担保方式很难适用于电费债权担保。  对已经合法占有欠费企业动产的,可以不经欠费企业同意,直接留置该欠费企业动产,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欠费企业仍不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在处分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60  高度重视行使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的问题  《 物权法 》 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不利于实现担保物权,应在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 应通过查阅抵押登记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补充性担保方式等,避免用户超额抵押带来的风险。 61 《 侵权责任法 》 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将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这是继 《 物权法 》 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  这部法律颁布之前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 《 民法通则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 产品质量法 》 、 《 环境保护法 》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等单行法律之中,缺乏对各种侵权责任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共性东西予以规范, 《 侵权责任法 》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一步。 62 《 侵权责任法 》 体现三方面亮点 ( 一 )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之前的法律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 但是赔偿金如何计算 , 包含哪些内容并未作具体规定。 《 侵权责任法 》 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 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 、 计算办法等。 63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 “ 同命不同价 ” 的争论。 《 侵权责任法 》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 “ 一揽子 ” 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平等保护权利,体现对生命的尊严。 64 ( 三 ) 加大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 、 身份权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同时还对过去未曾明确过的侵权类型诸如网络侵权 、 产品责任召回制度 、 环境污染 、 医疗纠纷 、 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了规范 , 进一步张扬和维护了公民的权利。 65 《 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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