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品牌合伙经营(加盟)合同书(12页)-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 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 十一 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甲方:由其管理及运作公司全部大小事务,对公司所有业务具有决定权; 乙方:参与伍万元以上表决权; 备注:甲方、乙方在公司任职,由公司人事部择选,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任职,按公司制度上下班,按公司薪资制度每月支付薪水。 第十二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 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 三 条 禁止行为 (一) 、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 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 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 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合伙事业有赢余; 合伙事业有转机; 合伙人要求延续; 合伙事业有 很大的前景。 (二 ) 、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营原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 ) 、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五 条 退伙结算 (一)、 合同期内 退后说明 五年合同期内退伙结算时均不 计算 期间所有自营 和 联营店铺货架及装修费用。 (二)、 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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