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投资管理合同范本(15页)-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 受托买卖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指定专用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的交易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乙方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租用席位协议,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保证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的顺利进行。 证券 经纪商的变更。 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提前 1个月通知乙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第十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交易清算授权。 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甲方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要求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示办理交易,且不得妨碍乙方的交易权限。 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 /或其他交易行为,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立即向托管人出具投资指令通知书。 托管人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后,应立即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 托管人认为前 项交割指示属于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越权交易或有争议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并依甲方的书面指示办理。 如未能及时通知或未能及时接获甲方的书面指示,且该项争议未能及时协商解决时,托管人应于交割日当天出具投资监督通知书,载明越权事由与详细内容,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十一章 越权交易处理 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范围。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买空卖空行为、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限制、其他违反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 托管人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乙方发生越权交易时,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相符合相关法规外,乙方应自行负责于交割日前托管人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款、券拨入本合同指定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办理交割。 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并在冲销所得价款中扣抵。 第十二章 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估值依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按上市证券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时间:每个工作日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人报酬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 %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中提取投资管理费。 甲方应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由乙方逐日计提,甲方指令托管人按季支付。 乙方将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报托管人复核,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发出当季应支付的投资管理人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 甲方审核确定后,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管理人报酬,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日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费率计提。 T=ER1/当年天数 式中: T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R为双方约定的年投资管理费率。 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投资管理费率通知托管人。 第十四章 会计核算与审计 会计政策。 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委托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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