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行业短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doc)-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通过各省分向总部统一申请全网行业短信,由总部统一 接入开通 ,由省分代管 ,管理权限集中在省分,不允许下放至地市。 本地行业短信服务提供商一般是指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四、 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对行业短信服务提 供商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优胜劣汰。 (一) 合作主体 1. 代理型服务提供商,是指经中国联通审核, 并获得信产部行业短信 四网合 一 号码, 具有开展 行业 短信业务资格的 SP。 该服务提供商受其他组织(可为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委托,向中国联通申请行业短信接入, 利用中国联通全网行业短信平台或本地中国联通各分公司行业短信平台, 向该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满足其日常经营或管理需要。 行业短信的全网代理型服务提供商,总部统一招标评审,限定数量(不超过20 家),优胜劣汰;各省本地行业短信的代理型服务 提供商,省分进行招标评审,各省限定数量(每个省不超过 10 家) ,并报总部备案。 2. 集团客户型服务提供商,是指具有特殊需要的组织(政府机构、规模企 业、行业协会)。 向中国联通申请行业短信接入, 利用中国联通全网行业短信平台或本地中国联通各分公司行业短信平台,向其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发送 短信,满足其日常经营或管理需要。 3. 对于中小企业直接申请开通全网或本地行业短信业务,中国联通现阶段 不予受理。 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的 全网或者本地的 代理型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或使用中国联通准备推出的标准化行业短信产品,以满 足企业一般性的应用需要。 (二) 资格要求 对于上述两类行业短信服务提供商,中国联通对其资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代理型服务提供商: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与行业短信委托机构签署的《代理合同》; 4) 六个月内无违约、违规记录; 5) 信用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级别; 6) 其他能够证明有资格和能力代理行业短信业务的资质及 /或证明 文 件,如技术实力和产品化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客户规模等 ; 7)信产部四网合一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 2. 集团客户型服务提供商: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规模等 ; 3) 信产部四网合一的行业短信接入号码。 (三) 业务要求 1. 行业短信服务提供商开展行业短信业务时,中国联通除需对其资格进行 审核外,还需对其业务进行审核。 业务审核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内容、接收用户范围、用户确认接收方式、内容发送频率和时间、客服电话、客服联系人信息及业务方案,对于代理型服务提供商还需审核其与委托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2. 行业短信服务提供商在向最终用户提供行业短信服务前必需通过一定方 式由用户确认同意接收相关内容短信。 3. 行业短信发送的用户号码,需提前导入到行业短信平台,由开展行业短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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