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o管理手册(doc41)-电子商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等各项手续并主理公司内部监察工作。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 156 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定职责。 第 157 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和撤销,由总裁提出方案,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 158 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总监提出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 159 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由用人 单位向人事部提交局面增员报告。 报告中应明确对所需增员学历、专业、性别、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由人事部根据情况确定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整,或从社会招聘的方案,报分管人事副总批准后实施。 特殊情况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裁审批。 第 160 条 人事部负责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及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提交的增减员报告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报总裁批准。 第三节 员工的聘用、解聘及调入规定 第 161 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 162 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 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 163 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 ;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职员、部门总监及下属公司企业的总裁由总公司总裁提请总裁办公会聘任。 、下属公司、企业副总及会计人员由总裁聘任; ,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总裁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与续出。 第 164 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按如下原 则办理: 、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报请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由人事部提出计划,报总裁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 165 条 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聘用员工审批表 和 员工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三个月。 第 166 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 167 条 试用期内,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经部门推荐、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后可予提前转正;对试用期表现确实不符要求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试用期,予以解聘。 第 168 条 员工试用期满 3 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填于<<聘用员工审批表>>中,人事部审核后,报人事副总审批。 批准录用者由人事部与其本人签订 聘用合同 ,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 169 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 170 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局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在<<聘用人员审批表>>上填写辞退意见,报人事部,经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 171 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工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 172 条 合同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给予 办理辞职手续。 第 173 条 属调入的员工要求调离本公司的,必须经人事部同意,报总裁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 174 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包括调入人员,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 175 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请由人事部协调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一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 176 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解聘、辞退。 第 177 条 公司对辞 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辞退条件的,报经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人事部核实,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 178 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 1 周通知被辞退者。 第 179 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 180 条 员工严惩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或移交司法部门。 第 181 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除名或终止聘用 ,在离开公司之前,知心朋友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移交业务渠道,并退赔公司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培训等所缴纳的费用。 员工须持人事部发给的<<调离公司会会签章>>经所在部门、财务部、办公室及上关部门领导签字,然后持单到人事部办理手续。 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 182 条 公司对正式聘用合同被辞退的员工(不含除名、自行辞职者),按被辞退当月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工资。 第 183 条 员工调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为员工办理工作调动。 工作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其工作调动将予优先考虑。 员工调入的有关规定如下:。 公司不承担其配偶的工作调动与工作安置问题。 考试、学习材料费等由个人负担; :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费用,按市有关规定办理,不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调放需补交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北京区域内的,公司给予报销搬家公司一个五吨货车费;区域外的,公司给予报销一个火车运输五吨集装箱的托运、保险费。 经公司同意家属随行迁入的,给予报销其配偶、子女单程火车硬卧车票。 其它费用自理。 ,必须在公司工作满八年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不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者,应退还以上各条中公司为其所付费用。 ,应在调入时与公司签订调入人员补充合同书。 第四节 工资、福利制度 第 184 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 185 条 公司执行总裁办公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 186 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 187 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前条规定确定,并由人事部 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 188 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人事部审核,经总裁批准给予提级及奖励。 第 189 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有关保险。 第 190 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 191 条 员工的资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 192 条 每月三十日由人事部制作当月职工工资表,财务部于下月五日按表发放工资。 第五节 假期规定。 第 193 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因生产、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 200%,假日按日工资 100%,平日按日工资 50%计增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194 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原则上,员工探新假应于春节期间集中安排。 具体如下: ,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一次三十天; ,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一年一次二十天,已婚员工四年一次二十天; (火车硬卧),超过规定 的费用自理; ,按考勤制度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旅游等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不再计发经营性补贴及月度资金,但不影响全年奖金及考勤奖。 第 195 条 婚假:法定婚假 3 天,晚婚(男 25 岁,女 23 周岁)假 15 天,再婚婚假 3 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 196 条 产育假: ,产假 90 天,其中含产前休假 15 天,生育 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 15 天;第二胎者不再享有此假期。 (含试用期)的人员产假期间工资(基本工资、非经营性补贴)照发。 第 197 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丧假 3 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 198 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增发 100%日工资。 第 199 条 休假须知: ,职工每年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 休假;各类假期,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互相折抵。 30 天时间在北京团聚的(含累计),本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各类探亲假,婚产假(婚丧假 3 天除外)和调动公假,均须将节假日计入假期。 第 200 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其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 ,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 201 条 在上述停 工医疗期间发工资,按下列标准给付救济费。 ,不计救济费; ,互相基金来源于员工自愿交纳。 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交纳 100元,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每人交纳 30 元,一般员工每人每人交纳 10 元,由财务部开出统一帐户,由工会及中层干部议会决议给予确有需要的员工提供帮助。 实行专款专用。 ,每月 400 元; ,不满三年的,每月 500 元; ,为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50%。 第 202 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 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或虽已痊愈但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公司可予以辞退。 同时,发给该员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为: ,为其本人半个月平均工资; ,为其本人一个月工资; ,每满一年增发其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其本人三个月平均工资。 第六节 晋升制度 第 203 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 204 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员工给予工资或职务的 晋升。 第 205 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务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 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 206 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晋升工资一级: ,在公司效力五年以上且表现良好者; ,任劳任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个人年创利一百万元以上者; ,为公司所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 理工作,领导有方,为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所领导的单位连续两年创利二百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经营管理有方者。 ,总裁办公会或总裁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晋升工资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 207 条 晋升程序如下: ,员工评议;晋升评议会评议; ; ; 其中,属总裁办公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总裁提名报总裁 办公会批准;属总裁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人事部提名报总裁批准。 第 208 条 晋升名单由总裁办公会或总裁发布,公开表彰。 第 209 条 晋升手续由人事部负责办理。 第七节 奖惩制度 第 210 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211 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 21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 213 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办法: ; ;。 第 214 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 ,经济效益良好; ,为公司采纳; 100%,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节 俭费用,降低成本,开源节流,事迹突出; ,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成绩突出; ,总裁办公会或总裁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 215 条 奖励程序如下: 、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 其中,属总裁办公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将由总裁办公会批准,属总裁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总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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