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环境法规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ppt54)-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书草案的意见, 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参与作为法律条文写入本法,反映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也是本 法的一个特点。 对非指导 性的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 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 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 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 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 备查。 三 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 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 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跟踪评价 是指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该规划的组织编制机 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采 取相应对策的制度。 第二章小结 本法专设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政府有关的对环境有影响 的经济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本法的一大突破。 本章对需评价的规划进行了分类,即分为专项规划和其他规划,并对 不同的规划的评价程序、评价文件、评价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划实施后的 跟踪评价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原则 项目 环境影响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详细的评价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 类型 1 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 2 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3 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强自然灾害 4 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 5 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区域性开发项目或建设项目 1 环境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 2 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化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3 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 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 2 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化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3 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对环境影响很小 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 1)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如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水土流失 重点防护区、世界遗产地等; 2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 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 )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证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 院 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作了加严处理。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 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的项目 1) 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代替落后工艺, 污染物明显减少,现有排放量达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适当简化; 2 )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已环评,其环境影响报告 书已经批准,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 经同意后,可适当简化。 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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