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七、储运要求。 成 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 化验室应具有分析天平、比色计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纸箱、容器等)包装成品。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 对 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 其他各项按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附件 31)进行审查。 其分装的产品 (半成品 )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 企业所在省、市 (地 )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 10 个工作日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知企业。 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 (附件 34)。 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附件 3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 (附件 3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 (附件 33),并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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