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doc20)-质量审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鉴定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讨论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初稿)的基本内容。 在评审组内部沟通会上,对各小组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要集中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当出现不一致意见时,由组长作出最后决定,但是对于不一致意见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评审组内部沟通后,由组长起草备忘录的草案和评审报告(初稿),并经与会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意见交流 在鉴定评审组内部沟通后,评审组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领导交流评审工作情况。 评 审组组长主持会议,由各评审小组对分组评审情况做简要介绍,并逐项叙述存在的问题(不符合项),评审组长通报备忘录和现场评审结论,就这些问题征询申请单位的意见。 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评审员与各组陪同人员在各组评审记录上签字,鉴定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备忘录。 申请单位可以对评审组通报的评审情况、不符合项、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初稿)提出异议,评审组应认真听取意见,出示所收集的证据,必要时评审人员重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 意见交流会也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 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 末次会议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a) 评审组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概要总结。 b) 评审组组长宣读备忘录,通报现场评审结论。 c) 评审组组长向申请单位说明有关鉴定评审工作的其他工作内容。 d) 评审组组长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做出说明,其内容包括鉴定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和向申请单位告知其对评审情况有申诉、投诉的权利。 再次声明评审组在科学、公正、保守秘密等方面的承诺。 e)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f)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代表讲话。 g)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说明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的意见及有关鉴定评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8 h) 评审组组长将 1 份备忘录交申请单位。 i) 评审组组长宣布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 30~ 60 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机构的末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组长出具。 一般在现场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稿,并征求鉴定评审组成员的意见。 现场评审报告上要明确评审组的现场评审结论,该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三种: a) 符合条件: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情况。 b) 需要整改:在某些方面未达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是评审组认为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情况。 c) 不符合条件:存在法律地位、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有严重的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况。 如果在申请级别范围内,部分条件不符合申请全范围要求,则除不符合条件的范围外,其余可为符合条件或者需要整改。 对于换证申请单位评审中发现下述问题,现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也应为不符合条件: a)有转让、转借或出卖许可证事实的; b)向其他企业安 装改造的锅炉出具许可证的; c)未经批准,超出许可证级别、范围安装改造锅炉的; d)拒绝或逃避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的; e)用户服务质量低劣,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现场鉴定评审情况通报、问题处理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评审组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应明确对问题整改的确认方式,确认方式分为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 评审组应向申请单位提供《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格式。 评审组在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时,应当告知其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诉的权利,并且有拒签的权利。 申请单位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单位印章后交评审组。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9 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应当在拒签《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后的 10 日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立即报告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做出终止鉴定评审的决定,并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书面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申请单位的整改及确认方式 申请单位在评审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且向评审组或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3 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 个月。 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应当在现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完成整改。 评审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评审 组按不符合条件的结论上报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 10 日内,对有需整改问题的,则在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 10 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对现场鉴定评审存在问题情况的处理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评审机构应当要 求评审组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b)评审机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单位拒绝签署备忘录,当事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鉴定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上报鉴定评审报告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范围确认建议)和相应资料。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 ,评审机构也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10 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应资料。 7. 审批与发证 审批 许可实施机关对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a)申请单位满足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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