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doc)-质量检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 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第十 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 3,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 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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