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其他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时建议应对股东 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比如应由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还是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还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是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笔者的意见是:被并购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并购协议应由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与公司合并中股东享有的投票权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产并购中出售主要财产时是由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决定。 还是由二者同时决议通过才有效。 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股东会决议通过就可以了,无 需再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理由是股东会的权利比董事会的权利大。 另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同时通过才有效。 理由是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二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不同角色。 要求二者对于公司资产并购同时决议通过,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强化董事对于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公司股东在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再投票决定是否决议通过,既能保障公司股东的最终决策权,又能促使公司董事会尽职尽责,向股东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并购交易的重要事实和信息,使 股东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行使权利,更利于股东权的保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公司法是采用第二种观点加以规定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对于被收购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该公司股东享有投票权,但对于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是否享有退股权却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基于公司章程而定的意定权利,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在被收购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并不享有退股权。 美国许多州的立法中也有所谓市场例外( market exception)的规定,即如果异议股东的股份有市场存在,则异议股东不享有退股权。 市场例外背后的理论是:法定退股权是为限制在公司内的少数股东建立的,如果异议股东的股份有一个市场可以转让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定退股权的需要了。 以前版本的模范商事公司法有这样的规定,但现在的版本中取消了这样规定。 [8] 我国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虽然可以主张退股权,但是考虑诉讼需耗费的时间、金钱(我国没有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退股权之诉很容易将少数异议股东陷入诉累并最终很难获得充分合理的股价补偿。 为减轻 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之诉的诉累和公司利用诉讼评估价格来拖延和消耗异议股东的诉讼积极性,修正后的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十三条作了对少数异议股东更有利和有用的规定,该规定值得我国在未来的公司法立法中借鉴。 即公司应按其估算的异议股东的股份的价格和金额立即向异议股东支付退股款而不得等到异议股东退股权之诉结束时才付款。 如果股东对公司支付的股价款不满意,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提出自己要求支付的数额,如果公司不能满足股东的支付要求,在收到股东支付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应提一项诉讼,请求法院决定股份的公平价值及所发生的利 息。 如果公司在收到该股东支付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提起诉讼,则该公司应以现金支付该股东所要求支付的数额及利息 [9]。 该程序意在鼓励双方议定退股价格而不是等待诉讼确定退股价格。 如果通过诉讼的评估在所难免,则法院有权依据公司是否在估价过程中诚实信用决定是否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10] (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被收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资产并购中对其所在的公司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这也是资产并购保护股东权的一个方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资产并购中不得为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等,同时应将资产并购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有投票权的股东披露以便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有充分的知情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资产并购中有从事关联交易或有利益冲突的交易的行为,则其所在公司的股东有异议权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被收购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事后救济上,因被收购公司债权人没有事前阻止公司资产并购的权利。 综合我国及。论文-论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其他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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