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doc129)-现场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备要求 300 生产 设施 200 生产 场所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 有与所生产钢质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一级Ⅴ类 钢质 一般 船舶生产企业 生产场所的40 CB/T — 15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面积分别应不低于 m m m m2和 m2。 不符合要求者扣 7~ 10分。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独立的船体、船机、船电生产车间。 不符合要求者扣 7~10分。 表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 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续)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岸线 长度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岸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级 I 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 500 m; b) 一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 450 m; c) 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 400 m; d) 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 350 m; e) 一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 300 m;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 5~ 8分。 15 船台(或船坞)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满足所建造钢质船舶相适应的船台(或船坞),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 企业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部门测定的船台耐压承载能力的报告。 船台(或船坞)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8分。 各种船台(或船坞)应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5分。 船台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 证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 m。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企业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备查。 不符合要求者扣 2~ 4分。 一级 I类、一级 II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或船坞)。 船台(或船坞)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应设有与之相配套的滑道式或轨道式下水设施。 船台(或船坞)应设有与之相配套的固定式起重设施。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一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有固定船台,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 设有与之配套的固定式或流动式起重设施。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40 下水 方式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应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具备相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下水设施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不符合要 15 CB/T — 16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求者扣 4~ 10分。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下水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b) 从事下水工作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 c) 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 案),并报船检部门同意。 上列各项不符合要求,每项扣 4~ 6分。 表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续)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建造 方法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不符合要求者扣 4~ 8分。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的施工方法。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15 舾装 码头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本企业所属的、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码头。 舾装码头应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上列要求的舾装码头应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15 放样 设施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计算机放样。 设有计算机放样中心。 企业应设有专供肋骨型线 1﹕ 1放样的平台,该平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应能保证放样质量。 不符合要求者扣 4~ 7分。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放 样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 b) 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 c) 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 d) 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20 CB/T — 17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下料 设施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具备的下料设施应能满足下料的要求,保证下料的质量。 一级 I类、一级 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 100m2。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一级Ⅳ类、一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 不少于 50 m2。 不符合要求者扣 3~ 6分。 20 表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续)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起吊 能力 一级 I类、一级 II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式起吊设施,固定式起吊设施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吊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 200t。 不符合要求者扣 5~ 9分。 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式起吊设施,固定式起吊设施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吊设施 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 100t。 不符合要求者扣 5~ 9分。 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式起吊设施,固定式起吊设施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吊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 80t。 不符合要求者扣 5~ 9分。 一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固定式起吊设施,固定式起吊设施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吊设施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 50t。 不符合要求者扣 5~ 9分。 企业的起吊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具备上列规定的相应起吊能力; b) 起吊设备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c) 起重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不符合要求者扣 2~ 4分。 20 生产 设备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 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100 CB/T — 18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船体 加工 设备 一级 I类、一级 II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船体加工设备: a) 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型钢弯曲机、剪板机、弯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光电跟踪切割设备、数控切割设 备、抛丸除锈设备、热处理设备、刨边机、船舶下水设备(船排或船坞); b) 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数控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埋弧焊机、气焊设备、烘箱。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 3~ 5分。 一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船体加工设备: a) 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气割设备、剪板机、弯板机、热处理设备、刨边机、抛丸除锈设备、船舶下水设备(船排或船坞); b) 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气焊 设备、烘箱; c) 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不符合要求,每缺一种扣 3~ 5分。 在上列的规定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的设备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加工协议、并应有被委托单位能力的证明材料)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60 表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续)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机加工设 备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 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的设备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加工协议、并应有被委托单位能力的证明材料)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a) 钻床; b) 车床、刨床、弯管机; c) 铣床、镗床、磨床。 不符合要求者扣 4~ 8分。 20 涂装 设备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下列金属防腐 涂装设备。 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的设备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加工协议、并应有被委托单位能力的证明材料)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a) 压力喷砂机; b) 除锈打磨机; 20 CB/T — 19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c) 压力喷涂机。 不符合要求者扣 4~ 8分。 审查组组长: 审查组成员: 审查日期: 表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通用 要求 50 营业执照及政策要求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如水泥船)。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者,按照不合格评价; b) 申请单位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者,按照不合格评价; c)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在有效期内者,按照不合格评价; 10 CB/T — 20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d) 生产场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者,按照不合 格评价; e)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范围不能包含所申请申证单元者扣 5 分; f) 产品生产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者扣 5 分; g)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者扣 5 分。 注册 资金 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5000万元、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2020万元、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1000万元、二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500万元、二级Ⅴ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200万元。 本要求 为必备要求,不符合要求者,按照不合格评价。 20 所有权证明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证明(或租赁协议),提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 缺生产用地证明(或租赁协议)者扣 5 分; b) 缺本标准 、 、 、 、 、 、 、 、 、 、 及 规定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者,每缺一项扣 2 分。 20 管理 要求 450 表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定记录表(续) 评分 项目 评 价 要 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 论 质量保 证机构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二级Ⅲ类 钢质 一般 船舶生产企业 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 未建立质量体系者扣 20 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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