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doc2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器或密封件,若符合已成文的均一性、效价或含量 、质量、纯度等的规格标准和本部分( d)的有关试验,可批准使用。 任何批号的上述材料,不符合这些规格,应拒收。 211∙86 获准作用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先入库者先用。 若产生的偏差是暂时的和适当,这种偏差是容许的。 211∙87 获准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复检 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或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若长期贮存或曝露在空气、热或其他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后,应依照 211∙84,对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纯度等复检。 211∙89 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 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应 经鉴定和在隔离系统下加以控制,防止在生产和加工使用。 211∙94 药品密封容器和密封件 ( a) 药品包装容器和密封件应不起反应、不吸着、不吸附、不致改变药品的安全性、均一性、含量或效价、质量和纯度而超出制定的或其它颁布的规定要求。 ( b) 容器封口系统应对贮藏和使用过程中可预见的能引起药品变质或污染的外部因素提供足够的防护。 ( c) 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应清洁、灭菌和除热原,保证其适用于预期目的。 ( d) 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标准或规格、检验方法(指清洁和消毒方法、除热原过程)应成文并遵循。 10 F .生产和加工控制 211∙100 成文的规程、 偏差 ( a) 编写为保证药品的均一性、含量或效价、质量及纯度而设计的生产和加工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本部内全部要求。 这些成文程序(包括变化)须经有关部门起草、复查和批准,然后再经质量控制部门复查与批准。 ( b) 在实施各种生产和加工控制功能中,遵循已制定的生产和加工控制程序,并在招待时以文件加以证明。 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应作记录,并提出证据。 211∙101 成分的进料 成文的生产和控制程序包括下面的内容,其设计应保证所生产的药品具有核武器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 ( a) 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 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 b) 生产药品用的成份应称量、测量或适当粉碎。 若一种成份从原来容器转移到另一容器内,用下列资料以鉴别: (1) 成份名称或项目代码。 (2) 接收或控制号。 (3) 在新容器中的重量或份量。 (4) 使用此成分 2 配制的一批药品,包含其产品名称、含量和批号。 ( c) 成份的称重、测量或粉碎操作,应受到严密的监督。 所盛成份已用于生产的每一容器,须经第二人检查,保证: ( 1) 此成份是由质量控制人员发放的。 ( 2) 重量或份量正确,批生产记录一致。 ( 3) 容器经严格鉴别。 ( d)每一成份投料时,一人操作,另一人核对。 211∙103 产量计算 在药 品生产、加工或贮存的每一适当阶段结束时,测算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的百分比。 211∙105 设备鉴别 ( a) 在整个生产周期内,同批药品生产使用的全部混合和贮存容器、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应严格识别,标示出药品的成份,需要时,不须标出所处的加工阶段。 ( b) 一种药品每批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以一鉴别性识别号或代号加以识别。 此鉴别号或代号记录在该批号产品的记录本。 若生产中只使用一种特殊型号的设备,可用该设备名字代替鉴别性识别或代号。 211∙110 中间体和药品的取样与检验 ( a) 制订和遵循说明每批的加工过程控制及对加工过程中材料的适当样品实 行检验或检查的成文程序,保证药品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上述控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 1) 片剂或胶囊的重量变化。 ( 2) 崩解时间。 11 ( 3) 充分混和,保证均匀。 ( 4) 溶解时间和溶解速率。 ( 5) 溶液的澄明度、溶解完全性及 PH 值。 ( b) 考虑上述特性而制定的有效中间加工规格与药品最终规格一致。 此中间加工规格应在以前可靠的加工方法稳定性评估和经应用统计学程序断定认为合适的基础上制定的。 样品测试,保证药品和中间体符合规格标准。 ( c) 在生产加工期间,如在重要阶段的开始、由质量控制部门审定,决定联取舍。 ( d) 不合格的中间体,在隔离系统下鉴别及控制,防止其在 征税或加工操作中使用。 211∙111 生产时间限制 在适当时候,制定完成每一生产阶段的时间限制,保证药品质量。 制定的时间限制产生偏差,如这些偏差不损害药品质量,是可以接受的。 这些偏差应有文字文件证明是正当的。 211∙113 微生物污染的控制 ( a) 制订和遵循预防不需消毒药品有害微生物的适当程序。 ( b) 制订和遵循预防已消毒药品微生物污染的适当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所有消毒过程的验证。 211∙115 返工 ( a) 制订和遵循指导人合格批号返工及保证返工批号达标的程序。 ( b) 没有质量控制部门复检与批准,不许进行返工。 211∙122 材料的检查和使用标准 ( a) 制订详细标签和包装材料的接收、鉴别、贮存、半年取样检验的程序,并遵循这些成文程序。 在接收、用于药品包装和贴标签前,有代表性地对其取样与检验。 ( b) 符合成文规格标准的标签和包装材料,可批准发放使用。 不符合规格者,不得用于生产。 ( c) 接收每批不同标签和包装材料,无须签收、测试。 无论是接收或拒收,须保留其记录。 ( d) 用于不同药品、含量、剂型及成份数量的标签和标示材料分别贮存,并持上适当牌证,只限经核准人员接近贮存地区。 ( e) 作废和陈旧的标签、标示材料及其他包装材料应销毁。 ( f) 排字印刷在不同药 品或同一药品不同规格的品种上 `使用排字印刷,考虑在印刷期间和印刷后,印刷品的设臵、切裁和管理等,应制订包装和标签工作专门控制程序。 ( g) 在药品印标签的生产线,其上的或与其有关的印刷设备应受到临近,保证所有印痕与本批产品记录中说明的印痕一致。 211∙125 标签的发放 ( a) 严格控制已发放的,用于药品的标签。 12 ( b) 已发放的一批标签材料,须认真检查其无一性,应与一批或单批生产记录中说明的标签一致。 ( c) 核对发放的,已使用的及回收的标签,若发现成品数量与发出的标签数量不符,差额超出根据历史水平先前定下的数量范围,则需对这些偏差作出 评估,按照 211∙192要求调查原因。 ( d) 超出有关批号或控制号标签,全部应销毁。 ( e) 回收的标签,如保留应加上证明标志贮存,防止混淆。 ( f) 制订发放标签的详细控制程序,并遵循。 211∙130 包装和标签操作 设计保证标签、标示及包装材料正确用于药品的程序,并遵循。 这些程序结合下列 ( a) 预防混合和由物理的或其他操作空间物质引起的交叉 ( b) 带批号或控制呈药品的鉴别,检查该药品的制造和控制历史。 ( c) 包装工作开展前,检查包装和标签材料的适用性和正确性,且这些检验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批生产记录。 ( d) 使用前,立即检查包装和贴标签设备,保证 所有药品离开先前的操作,同时移开不适用于随后操作的包装材料。 检查结果以批生产记录形式提供证明文件。 211∙132 人用百处方药( OTC)保险包装的要求 ( a) 一般来说,在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规下, FDA 有权制定非处方药保险包装的统一国家要求。 提高非处方药包装的可靠性和有助保证非自主药的安全与效果。 一种零售 OTC 药品(皮肤科药、牙粉、胰岛素、喉片除外)没有包装在保险包装内或或没有适当的标签,根据联邦法规 501 部分,属掺假药;根据 502 部分或两者,飞行属错贴标签。 ( b) 保险包装每个生产者和包装者,应将零售 OTC 药品 装入保险包装内,若此药易受公众影响,该药应在内保持至售出。 保险包装是内有一个或多个批示物或障碍物的药品包装。 若缺损或失落,能适当地给顾客提供已发生破损的明显证据如果因缺损而使产品受损,则要求此包装在设计上应有特色(例如喷雾产品容器)或使用一个或多个有鉴别性性批示物或障碍物加进包装内(例如图案、名称、注册商标、标识或图画等)。 上述“在设计上有特色”之意,即此包装不能用一般的通用材料和加工工艺来复制。 术语“喷雾产品”即用液化气体或压缩气体交容器中成份喷出。 一具保险包装可以是能提供目视其中包装完整性的密闭容器、 第二容器 、封闭系统或任何联合系统。 这些保险装臵被设计成在生产、分装和销售陈列期间,以适当方法搬运,保持不致受损坏。 ( 1) 两段式明胶硬胶囊产品,除非包装工艺密封的外,最少需二个保险装臵。 ( 2) 所有其他产品,包括经保险工艺密封的二段式明胶硬胶囊,最少需要一个保险装臵。 ( c) 标签。 除在易拆安瓿中氨吸入物、本部分的( b)节规定的喷雾产品或压缩医用氧容器外,本部分涉及的非处方药的每个零售包装,要求带有一“声明”放臵在一明显的地方,使顾客对包装的特殊保险装臵有所警觉。 此标签“声明”不要求放臵于适当的地方,当包装的保险装臵破损或失 落时,不受影响。 如果选择符合本部分( b) 13 节要求的保险装臵是使用鉴别我的话,那要参考标签“声明”。 例如,在带有一皱缩套的瓶上的标签“声明”应写“为了此瓶周围印有标志”。 ( d) 申请免除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生产者和馐者可申请免除本部分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一个免除申请,要求按本章 10∙30,以公民申请形式提交,且根据“免除保险包装申请条例”加以鉴别。 申请所需之内容如下: ( 1) 药品名称。 若申请的是某一类药,需列出类名,并列出该类药中的产品表。 ( 2) 药品没必要实施或不能达到本部门的保险包装或标签的要求的理由。 ( 3) 选择的措施的可行性报 告;申请者已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减少产品或药品种类掺假的可能性的报告。 ( 4) 证明免除是合理的其他资料。 ( e) 非处方药受已被批准的新药申请管辖。 要求非处方药原被批准的新药申请持有人,根据本章 314∙70( c)提供的那样,可在 FDA 批准前实施。 根据本章 314∙70( b),胶囊密封的生产改进需 FDA 先批准。 ( f) 1970 年毒物预防包装条例。 本部分不影响本章 310∙3( L)规定的特殊包装的任何要求和 1970 年毒物保护包装条例的要求(经管理和预算处批准,控制号 091 0149) [54联邦注册 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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