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建设项目 (包括发电、输变电及其他建设项目 )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由业主单位确定,但应征得网、省 (市、自治区 )电力公司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意见,并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负责单位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评价资格证书,必须熟悉工程和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 工程分析部分应由电力设计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电力系统的评价单位作为负责单位: 对 需要向国外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本期容量为 600兆瓦及以上,规划容量为 1200兆瓦及以上的; 位于复杂地形且容量为 300兆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进行。 污染防治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 )列入工 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律、法规和标准。 与电力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在建设过程中,要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治理措施时,业主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预审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机构,由预审机构与审批部门协调,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擅自变更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验收和同时运行。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按预审报告书的权限,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预验收或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 预验收和参加联合验收的环境监测必须由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 (或总站 )进行。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要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制定的目标编 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环境保护目标层层分解,应使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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