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1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应当建立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工程质量控制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料的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实施,不得任意删改。 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前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二)对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三)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违者责令改正,处50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 (一)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二)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 定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弄虚作假或检测报告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以及造成其他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方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位。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委派质量监督人员,采取随机抽查和对重要验收阶段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事项实施监督,并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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