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发生污染事故,应按规定时限报 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油气集输管线和油气储存设备的巡查,定期进行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 油田生产单位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故障10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2日内清除。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油田抢修、排除故 障。 第十八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禁止掩埋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九条 钻井应当采用清水或者低毒泥浆,提高泥浆循环利用水平。 泥浆池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钻井废水应当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试油过程中应当及时回收落地原油,含油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有毒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或者油泥等污染物应当在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 点集中安全处置。 运输原油或者化学药剂应当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泄漏,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生产需要必须排放的,油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 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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