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doc)-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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