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应提 供相应的资料、场地和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由业主签署意见,经设计承包商同意并修改。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服从监理人员依其职权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返修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施工承包商应予以返修。 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总包商与分包商 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 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总包商将建 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机构 建设监理机构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 , 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计划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监理 建设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设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并委派符合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驻工地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二十八条 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三十条 保修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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