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doc12)-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 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5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 格式见 附件 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 水质 变化等内容。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 2 年以 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 不符合标 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 ( 格式见 附件 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 6 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 (NY50722020)。 鼓励使用配合饲料。 限 制直接投喂冰鲜 (冻 )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 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 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NY50712020)。 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 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其他化合物和生物 制剂。 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