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28)-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以纹杆滚筒脱粒机为抽样重点。 稻麦、玉米等不同农作物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应视为不同的抽样单元。 8 在同一个抽样单元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产品(产量较大的一种规格)。 抽取整机应是企业最近一年内生产 、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 样品母体量原则上不少于 10台。 抽取主要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 每种主要零部件各抽两套(件),样品母体量应不少于 10套(件)。 主要零部件包括:脱粒滚筒、凹板、皮带轮、风扇。 抽样时 ,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 5)。 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 封样部位以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 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 表 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结构型式 配套功率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组 人 员 姓 名 (签字) 单 位 职 务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 备 注 说 明 此表一式四份:企业、检验单位、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 检验项目及判定 标准 ,分为 A、 B、 C三类。 A 类项目为:如不合格将可能导致人身安全事故、产品主要功能丧失的产品关键质量特性的项目; B 类项目为:如不合格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9 影响产品性能和寿命的产品重要质量特性的项目; C 类项目为:对产品性能和寿命影响不大的产品一般质量特性的项目。 检验项目 分类 及判定标准 见表 6。 表 6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判定标准 全喂入简式脱粒机 全喂入复式和半复式 脱粒机 半喂入 脱粒机 1 安全喂入装置 A ( 7); NY6422020( ) 2 外露回转件应有防护装置 A ( 5, 6, 7); NY6422020( ) 3 危险部位应有永久性警告标志 A GB103961999; NY6422020( ) 4 重要部位螺栓 等级及扭紧力矩 A NY6422020( ); JB/() 5 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 A GB/T94802020; ; NY6422020( ) 6 未脱净率 B JB/999() 7 总损失率 B JB/999() JB/T97771999() 8 单位功率生产率 B JB/() JB/T97771999() 9 破碎率 B JB/() JB/T97771999() 10 噪声 B JB/() JB/T97771999() 11 脱粒滚筒平衡 B JB/() JB/T97771999() 12 风扇装配及 带轮等平衡 B JB/() JB/T97771999() 13 脱粒滚筒径向跳动 B JB/() JB/T97771999() 14 含杂率 C JB/999() JB/T97771999() 15 涂层质量(外观、 厚度和附着力) C JB/T56731991() JB/( ) JB/T97771999() 16 机架(焊合和组合) C JB/999() 17 焊接质量 C JB/() JB/T97771999() 18 空运转紧固件松动情况 和机器状态 C JB/(,) JB/T97771999() 19 空运转轴承温升 C JB/() JB/T97771999() 20 产品标牌 C JB/() JB/T97771999() 备注 表中 “ — ”表示不检查此项。 10 产品合格判定 A类项目全部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 2项次, 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 3项次(当 A类和 B类项目不合格数均为 0项时,允许 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 5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 否则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 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例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玉米脱粒机),简易式, 5TY系列, 滚筒长度> 700mm”。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 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新申请单元的产品,可申请增单元。 增单元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同时接受审查部组织的实地核查(重点审查不同部分的内容)和产品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后,可换发新证书。 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同一申请单元其他型式规格的产品,可申请增规格。 增规格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并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的增规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可更换新证书。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 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11 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标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QS)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字头 (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 (贴 )。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 其中, XK代表许可,前两位 ( )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 ( )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 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 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委托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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