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及议事程序(doc)-流程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金部组织论证。 2. 凡需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前两周向计划资金部提交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应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投资回报的要求,取得必要的政府部门审批,有可靠的资金筹措渠道,项目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 4. 项目申请单位(或 项目组)应根据有关人员的论证意见,在两周内修改、完善报审的文件和资料,报计划资金部和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在两周内完成审查和认定,并将审查和认定意见送计划资金部。 5. 修改报审的文件和资料经计划资金部确认符合要求后,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的两周前送达各委员。 6.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审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或专家)名单,计划资金部负责通知。 7.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一般应按以下议程进行: ( 1)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向会议报告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或专家)名 单,项目预审情况。 ( 2)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简要汇报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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