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doc12)-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准予入市销售,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 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准予免检入市销售;属经认定的产地生产的,凭产地认定证书及质量合格证入市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凭批次产地检测合格证或经批发市尝超市配送中心、集贸市场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依法应施检疫的食用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验讫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 第十八条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用农产品: (一) 农药、兽药或重金属残留超标,致病性寄生虫或微生物、生物毒素超标,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以及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四)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明令禁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其他添加物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尝超市和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 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三)与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按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制止销售者出售或转移,并报告农业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尝超市、集贸市场开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专门交易区。 鼓励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等集体用餐单 位实行食用农产品定点采购制度,优先采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市)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尝超市、集贸市场及其他购销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市)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时,可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经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被 检测方可以在 4 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