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doc13)-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 诉工作;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 可将此文 件 解密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 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 可将此文 件 解密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 不要随意相信 . 请访问 3722, 加入 必要时 可将此文 件 解密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 受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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