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14)-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三、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尘飞扬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置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 第二十四条 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 十五条 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二十六条 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二节 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 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八条 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 有除尘、净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三十条 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地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三节 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 废水的输送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 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含医院污水 )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 第 三十五条 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 (液 )等进行 “ 以废治废 ” 的综合治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三十六条 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含医院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 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第四十条 对受纳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应采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原 (燃 )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相应的废水管网。 第四十三条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 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四节 废渣 (液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废渣 (液 )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处理方法。 对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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