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ppt98)-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 ; ; 、承建商利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1996年 1月 1日起实施,建设部 1989年 7月 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91号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设计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 件 建 设 部 ( 1992)价费字 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 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 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 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 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 a( %)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 b( %) 3 4 5 6 7 1 2 M500 500≤M1000 1000≤M5000 5000≤M10000 10000≤M50000 50000≤M100000 10000≤M a a≤ b b≤ b≤ b≤ b≤ b≤ b≤ a≤ a≤ a≤ a≤ a≤ 第八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 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规模和性质等条件,其酬金可按下列标准计收监理费。 0.1%收取,如有从事工程招投标资质的咨询监理服务单位,专门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可按本市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收费标准计收。 (1)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工程造价在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小于 % 工程造价在 500万元 ~1000万元的收取 %至 % 其中: 600万元为 % 700万元为 % 800万元为 % 900万元为 % 工程造价在 1000~5000万元的,收取 %至 % 其中: 2020万元为 % 3000万元为 % 4000万元为 % 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 ~1亿元的收取 %至 % 其中: 6000万元为 % 7000万元为 % 8000万元为 % 9000万元为 % 工程造价在 1亿元 ~5亿元的收取 %至 % 其中: 2亿元为 1% 3亿元为 % 4亿元为 % 工程造价在 5亿元 ~10亿元的收取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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