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doc15)-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GB/ 14648— 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395)民航总局令第 93 号 (2020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 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重大飞行事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 10 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 2250kg(含 )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 2 250~ 50 000kg(含 )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 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10% (含 )者。 (4)最大起飞重量 50 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5% (含 )者。 一般飞行事故: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6.触电事故分类 《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50 人及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 000 万元及以上。 (3)性质 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3 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 10 人及以上。 (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 200MW。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50 万元。 (4)25 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 31. 5 MV 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 (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9.铁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 (2)险性事故。 (3)大事故。 (4)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CB/ 6443— 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事故的调查分以下几个步骤。 对于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事 故的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 75 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有以下论述: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 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 )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 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 )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 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 年 1 月 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 年 3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 号发布。 在第三章有关特大事故的调查的描述: 第十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 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 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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