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doc)-领导艺术(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以指定、暗 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 向 他人 泄露 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 的财物及其它好处。 第十条 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指使、授意下级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或从事其它非法活动。 ― 5 ― (二)违反合同签订、变更程序,擅自决定合同定价、标准及数量等。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 厂家、供应商。 (四)违反规定指使或强令下级人员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 (五)违反合同规定,指使或授意下级人员同意验收或接收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及材料。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 对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二) 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违反规定 ,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三)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 十二 条 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 ,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 6 ― (四)为谋求业绩 ,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 ,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第 十 三条 领导人员应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过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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