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运作方式转变与公司治理结构(doc24)-公司治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20 页 2020年初原国家计委提出:“取消民间投资禁区。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民营资本在良好政策环境下一直寻求水务领域发展方式,上海竹园模式无疑是一个良好的范例。 2020 年 6 月 5 日,上海友联联合体与上海市水务局下属的水务资产经营发展公司签约,获得总投资额为 大污水处理项目 —— 竹园污水处理厂 20 年特许经营权,负责此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 2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 上海友联联合体是由民营上海友联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和北京华金信息产业投资公司 3家单位共同投资组成,其中民营上海友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占公司股份 85%.当前国内民营资本由于自身发展时间短,从资本量和规模上看,在市场竞争中并不占优势。 所以,上海友联企业通过联合多家民营企业获得上海竹园项目更具有民营介入水务业典型意义。 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模式 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模式是对既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把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通过公开招标,部分出让给其他企业,重新组成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 新组建的企业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出让部分所得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供排水设施建设。 在供水设施能力已饱和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就可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治理水污染。 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模式不仅解决发展自来水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又能通过股份制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并且学习外国水务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提高我国自来水行业的整体水平。 目前比较成功的例子就是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的改革。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0 页 共 20 页 虽然与上海自来水系统另外三家区域性公司相比,自来水浦东有限公司的规模并不是最大的,但它的发展前景好,与市中心的用水趋于饱和情况相比 ,浦东无论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都呈上升趋势。 所以浦东自来水公司股权改革项目一经提出,就吸引了众多知名的国际水务集团。 2020年 5月,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处理公司法国通用水务公司以 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获得了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 这标志着我国第一个集制水、输配、销售为一体的中外合资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沪诞生。 此次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在现有法律政策的许可框架内,中方让出了最高限度的 50%股权,并约定了 50 年合资期限,新组成的自来水公司将由中法双方共同管理,合资双方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宗旨,外方担任总经理、公司财务、技术和人事总管等重要职位。 公司主要担负浦东城区的供水服务。 新公司将不设固定回报,共同承担企业风险,统一接受市物价部门对水价的规定标准。 这是外资首次进入从制水到输配的各个环节,涉及到以前不对外资开放的管网水务基础设施。 燃气、公共交通、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在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中呈现出的多样性与自来水行业类似,不再举证。 撇开具体的调整和改革模式,上述变化是由公用事业政府规制体制改革、公用事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特别是公用事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引起的。 概括起来,从产权结构或财产组织形式的角度观察,我国调整和改革后的公用事业领域中的公司其实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二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1 页 共 20 页 Ⅰ、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模式,即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这种模式目前在城市公用事业中(特别是大中城市)占很大比重,是现阶段公司制改革的主体形式。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的主要特点:一是产权结构单一 ,国有独资;二是不设股东会,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益,股东大会的职能由政府和董事会共同行使;三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经理层的人事安排也主要由政府完成;四是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交叉任职,几乎是“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监事会则在其领导之下。 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只是设立了与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机构,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未实现,“形似而神不似”,实质上与公司制改革以前并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说企业较以前的业绩有所提高的话,主要得益于企业内部强化了管理,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 等制度改革(如裁减冗员、内部承包),而不是得益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 按照把传统国有企业改造成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的目标,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了国有资本无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第一,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地位难以落实。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可行的,也符合《公司法》规定。 从理论上讲,只要政府能够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自然就可以行使股东会职能;即使政府不能完全代表全民意志,实践中也无法再找出一个比政府更合适的组织机构。 但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又 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2 页 共 20 页 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 第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产生、更换基本由政府控制(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直接结果必然是政企不分。 董事长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但问题是政府按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董事长,如何产生。 至于 本来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总经理由政府部门任免,则明显有悖于公司制原理。 虽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不发达,缺乏职业经理人才及其产生、聘用机制,但这并不能成为政府直接任免的理由。 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受政府控制的情况下,他们除职业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外,其任免、职级、升迁等与政府公务员没有实质上的差异,企业必然要接受政府指令,政企不分无可避免。 第三,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党委会交叉任职,成员几乎由同一群体构成,也不符合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 同时,监事会由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处于企业直接领导 之下;再加上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由此形成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现象,即在政府授权的条件下,“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议评价自己”。 实质上,就等于政府直接任命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与改革前并没有本质差别。 只不过每年开会时要有两次冠以董事会的名义,会议内容、人员,甚至无须调整。 由于政府目标、企业目标、管理者目标的差异和非对称信息,自然就会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而且在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减少交叉任职人员的数量,只是使得整个管理层成员增加,内部人数量更 多,企业运行成本更高。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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