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 ,并 采取下列措施: (一) 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 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 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 1 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 (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 (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临界测设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 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 (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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