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改革的制度路径的标准doc14-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独立的自主权,但是后来发现,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约束不象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那样强,政企难以彻底分开,难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在当时体制下,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无法解决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问题。 到 90 年代之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企经营活跃,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竞争不过,好多地方的国有企业从地方财政的支柱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 如果银行不给它输血,不给它贷款维持生存,它就很难生存下去。 1997 年,国企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 ,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达到 40%。 究其原因,上述改革没有触及国有企业的制度缺陷,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决策者、经营者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一个有效途径。 只有权利到位,责任才能到位,借助产权改革,通过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让外资、民资、管理层等各类资本参与到国企经营管理中来,才能构造出相互制衡的能够承担风险,对收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元投资主体。 各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改制后,明晰了产权, 有人对资产损失负责,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时十分慎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大多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不及非国有经济,后者与市场经济是天然兼容的,而且是彼此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这就是国企改革的大方向,要明晰产权,解决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 那么在产权转移的过程中,就有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改制企业的管理层、骨干和职工有权参与进来。 前三类资本属外部人资本,第四类资本属内部人资本。 在改制时,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 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 — 管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能够参与国企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人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 我们讨论的 MBO 实际上是有内部人,甚至是以其中的管理阶层参与为主的一种改革路径而已。 对于大中型国企的产权改革是否采用 MBO 最为适宜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技术性问题,属于操作层面。 任何改革都是有代价的,正如政府主管部门表达的那样,总的来说,国企产权改革的总体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但痛心的是仍然出现了贱价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 在我 们判断一个改革路径是否的时候,很显然,我们应该遵循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 这里的成本是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指 MBO 作为一种产权交易的行为的交易成本,收益是包括经济性收益和社会性收益的总收益的概念。 而在可选择范围内 ,如果每个改革路径都不具备上述特征时 , 我们应该遵循产权交易成本与总收益差距最小的一种。 这次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是有几个大型国企 MBO的案例分析引发的,这些企业的举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我们来分析和比较一下在大型国企中采行 MBO和信托代理的成本与收益。 根据代理理论,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 代理 成本 =代理人的选聘费用 +代理人的报酬 +监督成本 +代理人的职务消费 +经营损失 ( 21) 经营损失(即由于代理人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它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是不确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而这种约束机制往往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有保障。 而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报酬和职务消费等方式解决好。 代理收益 =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 委托人自 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 +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 ( 22)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没有考虑到社会收益,因为是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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