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13)-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1 页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法人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法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依法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免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 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在资金组织、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惠考虑。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 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13)-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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