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1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基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合格通过后,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 、监理及施工等单位验收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是否按施工许可批准的内容及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建设;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应在 1 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 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 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时到场对验收的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1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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