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立项建议。 重点投资项目可按院 (系 )、学科群或学科带头人自由组合的形式提出立项建议,一般投资项目应由院 (系 )或学科带头人提出立项建议。 所 有立项建议均应获得与项目有关的院 (系 )的同意。 第十四条 校学科办对立项建议初审后,组织专家和校内相关部门对立项建议书进行评审。 校学科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立项项目建议,由领导小组确定立项项目及投资经费。 第十五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建议评审和领导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评审会由校学科办主持、项目组组织筹备,项目组须在评审前将建议的评审专家组名单报校学科办审批。 重点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 8~ 10 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 职的专家组成,一般投资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 5~ 7 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应有半数校外专家。 学科建设项目一般为平台和条件建设,应将仪器设备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第十七条 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和不通过评审。 修改后通过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不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后重新进行评审。 重新评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在通过可行性论证评审后方可签定建设任务书,并由校学科办下达项目启动建设通知。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建立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由校学科办组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院 (系 )和专家参与,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审阅年度或阶段进展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或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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