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12)-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 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 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项目依托 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 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 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