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 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 ]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 3 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 ]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 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 2 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 ]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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