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重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 术资料。 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有毒有害 “三废 ”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 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 “三废 ”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 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 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 “三废 ”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 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 “三废 ”,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 “废 ”为宝,实现 “三废 ”资源化。 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 利用价值、又有办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办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 70%以上。 对各种废渣,凡是有办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办法利用的,要抓紧开辟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 防治老企业 “三废 ”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 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发〔 1984〕 64号文 )和国家计委、科 委、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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