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 各 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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