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承包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 包方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1 页 物以及燥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1 页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0)-项目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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