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doc)-流程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3 页 共 7 页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 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7 页 第四章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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