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doc38)-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遍 推行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否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7 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或审批部门的批准。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依靠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和各发达成员国捐款。 因此,凡是使用其贷款资金进行的项目都必须招标,以保证奖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是这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世行、亚行还分别制定了专门的采购指南和采购准则,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受款方的一项注定义务。 基于同样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和共有经济组织的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 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基本条件,可分为生科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 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 特别是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 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其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 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 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 (不论其在总投资 中所占比例大小 )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 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国有资金投资。 从我 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上述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施工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施工招标,采购额多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以及设计、监理如何招标投标等,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鉴于招标采购所具有的优越性,非强制招标项目在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也以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宜。 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均应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 (或有形建筑市场 )内进行。 实际工作中,勘察设计有别于施工、材料采购等活动,因此,建设工程项目 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设计方案竞选方式。 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 设计方案评标主要是对该项设计,特别是对主导专业的设计方案进行评选。 征求建议书评价,主要是对投标单位的业绩和信誉,参加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 按有关规定,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可以直接委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8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 ]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的勘察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 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 ;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 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施工现场完成 “三通一平 ”的平面图等资料。 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的, 指建设 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 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的, 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的,譬如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只能依据现在规范、规程和科学技术水平得出相对精确的数据,不可能得出绝对精确的数据; 所谓齐全是就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的 ,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范围必须能够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因 此,按照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为使其完成承包业务需要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原始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 ]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 (一 )建设单位 (发包方 )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 承包方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之和构成了成本,成本加税金和预期利润等构成了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成本一般可分为行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行业平均成本是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类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标准及信息价等。 行业平均成本是政府对建设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引导发承包双方进行公平竞争,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而由于技术 水平、管理水平的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工程项目,每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生存,要发展,承包单位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会在报价中考虑利润。 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或为了争取到更大的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也会自觉地降低报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但这种行为必须是自觉的、主动的,建设单位不能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这一规定对保 证建设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实际工作中,个别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压级压价,如要求甲级设计单位按乙级资质取费,一级施工单位按二级资质取费,或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 而中标的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最终受损害的仍是建设单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9 目前,我国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过渡标准,应视为工程竞标的最低成本价,建设单位不得 迫使 勘察、设计单位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 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 、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赶工期,损害承包单位的利益。 实际工作中,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出现问题的情况很多,这是应该制止的。 (二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结构完全和功能的标准大多数属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 (包括安装 )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 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 基础性要求 ,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如要求设计单位减少层高,增大容积率;要求施工单 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于这类标准,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选用,并在合同中约定,一经约定,甲乙双方在勘察、设计、施工中也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 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进行质量监督的新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定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设计单位常常受制于建设单位,违心地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 理要求,违反国家和地方和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规划报批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搞两张皮,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都会影响到实际的设计质量。 而一旦发现设计的质量问题,往往已经开始施工甚至开始使用,这将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工程建 设质量的成功做法,不少国家均有完善的设计审查制度。 我国于 1998年开始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通过审查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 《建筑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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