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运营管理手册(81页)-物流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入完毕,录入错误或者没有关联信息的,将对出港方除以每件 50元的罚款; 录入合格率标准:录入合格率标准: %。 未按规定时间录入的按 5元 /票处罚;合格率未达标的按 50 元 / 个百分点处罚 ,处罚时两项并罚,以票为单位的处罚必须落实到个人,以百分比为考核标准的处罚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八十一条 因 MIS系统录入信息不准(与工作单不符)或不标准(未按照标准录入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单位、到站、收货人电话,同时没有采取规定措施的),造成派送方提送货错误,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八十二条 发 货委托书录入、修改和补发必须准确和及时,因出港方委托书和工作单有出入所造成的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出港方漏发、错发(未中转的而发到中转方的)委托书的,造成货物晚点、丢失等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第八十三条 进港方应及时 确认和接受出港委托书,进港方因接收时间设定不合理而未收到委托书,货物损失由进港方承担。 因进港方处理委托书信息错误(中转、派送处理错误),造成费用不能核销及晚点,责任由进港方负责。 第八十四条 重量信息录入要求: 一、同城业务: 所有工作单的件数、重量、体积、计费重量必须录入系统,包括不经库房直接进行提、派送操作的工作单。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 //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19 二、公司内部冲减调帐业务。 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内部调帐”。 三、公司劳务费业务。 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内部调帐”。 四、异地调货业务: “异”字工作单:要求发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件数 、重量、体积、计费重量补录完毕;(调货后,可根据单号在MIS系统里查询相关的信息,或者直接咨询发货操作公司) “调”字工作单:按正常发货录入重量信息。 五、客户定车业务: 按定车的吨位数录入计费重量信息,实际重量不明确的,按照定车的吨位数录入。 六、专人直送业务 :按实际的件数、重量、计费重量录入。 七、公司内部发货业务: 公司内部采购物品:按客户发货的标准录入; 公司内部的办公用品、资料等下发:按客户发货的标准录入; 公司内部发错货调货的:按照异地调货的方式录入。 八、小件货物: 不足 公斤 的按照。 贵重货物必须按公司的要求,精确到。 九、其他: 向客户出售包装箱的。 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出售包装材料”字样; 总公司返回各分公司的签单。 按照周转箱的体积、实际重量、计费重量信息录入,对未使用周转箱的,按照公司内部发货要求录入; 不按要求录入重量信息的,处以 5元 /票的罚款,影响垫付分摊运营手册 20 的,处以实际垫付 2 倍的罚款。 不按要求录入重量信息影响计划配载,影响货物出入速度或操作差错,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九节 签单管理 第八十五条 “ 签单 ” 包括宅急送工作单的签收联和客户随货清 单等。 宅急送工作单签收联称为 “ 箱单 ” ,客户清单称为 “ 原单 ” ,如果两样都需要返回叫 “ 附原单 ”。 签单 保存期为二年。 第八十六条 非本分公司区域内的签收联,签收后必须全部返回到总公司签单管理中心,客户原件(清单)由派送方直接返回到发货方,发货方按照客户的要求返给客户,分公司区域内的签单返给分公司管理本部,由分公司自行管理。 发货方未在重要提示栏内注明签单特殊要求导致签单未返回的,责任由发货方承担,否则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八十七条 异地调货业务签单由发货方返回到委托方,若有结算方的,由委托方返回结算方。 第八 十八条 所有签单(含客户原单)必须在客户签收后 3 天内返出,要求各分公司(含直接返单的营业所)每天向总公司返一次签单 ;外部合作网络每周 必须 返一次 签 单。 如客户在结账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必须按时限要求及时返回, 否则 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八十九条 签单 返 回时必须使用现结工作单或总公司签单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单返回,严禁不开工作单直接交给物流司机 捎带或采取其它方式返单。 否则造成 签单丢失,责任由派送 方 承担, 并处以20元 /票罚款。 第九十条 返单时 必须 检查签收信息是否录入,并 在 MIS 系统中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 //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21 做好返单记录,否则造成签单丢失的 责任由 返单方 承担。 第九十一条 工作单上必须要填写受理单位,否则造成后果由出港方承担, 第九十二条 客户签收时要在指定的签收区域内签名,字迹要清楚,签收日期及签收时间必须填写完整,签收时间要准确到分钟,否则没有签收人、签收日期、签收时间的签单,三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一律视为签收质量不合格的签单,并将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票 50元的处罚。 (签收联的三分之一完整且条码和签收人处完整视为合格的签单 ) 第九十三条 签收单要干净完整,签单破损,总公司将对责任单位给予 10元 /票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签单的考核标准为:返 单率为 95%,返单及时率为90%,签单质量为 99%;返单率和返单及时率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予以 200元的奖励或处罚。 签单质量达不到 99%标的标准时按照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进港 方 如发 现签单 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发货方,并按照发货方的要求 对 签收 信息进行补签 并返回。 否则 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九十六条 受理超签单返回区域的货物(可操作签单返回区域以 OA 网站上为准 ),受理方要提前与派送方 联系确认,否则造成的损失 , 责任 由受理方承担。 第九十七条 发到合作网络的货物,签单由发货方 通 过 所属分公司追索,签单 和客户原单 由合作网络 返给其所属 分公司 ,再由分运营手册 22 公司返到总公司(签单)和受理公司(客户原单),否则 造成损失的,责任 由 外网所属 分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 合作网络在派送时不按照宅急送的相关要求返单(签收联、 客户原单 等单据)的,宅急送公司将根据次数扣除该票货物的派送费用: 一次未按要求返单的按每票 20元从当月派送费用中扣除;当月累计达到 3次的扣除当月派送费的 10%;当月累计达到5次的扣除当月派送费的 30%。 或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合作网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节 集约化操作 第九十九条 同一发货 方式、同一到站的小件货物( ≤ 10公斤),必须使用纸箱、集装袋或周转箱进行拼装,(贵重物品和普通货物必须分开集装)并做相应信息处理,在集装箱(袋)上挂上集装条码,向派送方发委托书时进行拼装说明,向进港方明确集装货物数量并提示其需要注意分拣,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出港方粘贴集装条码并在委托书中进行了拼装说明,但派送方没有拆箱(袋)分拣,错将集装箱(袋)按一件货物送出,所造成的损失由进港方承担。 第一百条 集装或分拣时,必须两人或在监视设备可以监控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发现货物异常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反馈出港 方,并保护好现场,否则造成货物丢失的,责任由操作方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 集装时要对货物进行区分,防止集装后的货物破损,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 //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23 第十一节 代收款操作 第一百零二条 受理代收货款时,必须按照总公司规定的代收款区域受理,如因超范围受理造成货款收不回来,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受理在开单时,不论月结、到付、现结都要在重要提示和 “ 代收款 ” 栏目 里录入 应收代收货款金额 ,并在工作单上加盖“请收代收款 ________元”章。 凡因没有加盖章,造成货款没有收回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如因委托方或收货方客户原因造成的货物拒收, 派送方要及时将信息 反馈给 受理方,从 信息 反馈 当日开始计算,客户 可 享受 7 天的免费仓储 保管 ,超过 7 天 , 委托方客户仍无处理意见或不反馈信息,发货方宅急送有权将此货调回委托方所在地,费用由委托方客户承担 , 对于拒收货物宅急送将每隔 15天返还客户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派送代收款货物出现异常后,派送方要在当日将异常情况反馈发货方,同时,要将货物入公司仓储库房。 发货方在收到派送的异常反馈后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指示派送方对货物的具体处理办法。 派送方根据发货方的处理意见 进行操作,同时收取相关费用(调货费用、仓储费用按“死货”的标准收取)。 各进港操作公司一律不得主动返回代收货款货物,否则出现的货物丢失等异常情况,将追究返货方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死货业务的结算,需经网络双方核对确认,按照异地调货报价(绿皮书) 9 折结算(内部结算价格),对有争议运营手册 24 问题,由总公司计财部、运营保障部仲裁解决。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每天对代收款进行核销,司机派送完货物后,到出纳员处交款后,出纳员可根据物流交接单进行销账、核对、追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和进港方调度联系;进港代收货款一定要 每天核对,做到不漏收一票,有问题及时反馈,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派送方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各分公司需要从外网返货时,必须先将调货单发至外网所属的分公司,由所属分公司通知所辖外网进行调货操作,初始方不能直接委托跨区域的外网操作 第一百零九条 进港派送收款与实际应收的到付款和代收款项不符时,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关处理:实际收到的代收货款与应收代收款不符:在交款日报表中备注说明未收原因,并由派送人员提供客户出具的暂缓付款的证明。 操作原因造成的实际收款与应收款的差异:由于出纳人员操作错误造成的实际收款与应收款之 间的误差,由操作人员打批阅件,并于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公司计财部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取消确认后,再进行修改操作。 第一百一十条 派送代收款业务时必须开具相应的调度令,否则造成代收款无法查找时责任由派送方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派送方必须如实向出港方反馈异常信息,不得录入虚假信息,各单位要互相监督,对于发现此类问题的,及时上报总公司操作处,核实无误后对虚假信息的录入单位进行每票 20元的处罚,并奖励给举报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返货操作单位接到委托方的调货通知以后,由返货操作单位在 MIS 系统中录入调字 头工作单号的签收信息,不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 // 通用业: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25 允许录入其它任何信息。 第十二节 到付款操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到付款业务原则上只针对公司客户,并要求在到付款确认函上加盖公司公章;零散客户要由发货人在到付款确认函上填写身份证号码。 没有填写到付款确认函的,如收货方拒不付款造成到付款无法收回或少收的,责任、损失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到付款或代收款的一定要准确记录在工作单上,并录入 MIS 系统,保证工作单信息和 MIS 信息完全一致。 因工作单上信息和 MIS 信息不相符造成无法结款、结账困难或到付款没有收回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到付款(代收款 ) 确定需要变更的,受理方必须半小时内更改委托书,派送方为内网的必须通过 MIS 系统进行委托书(梯次发送,各单位必须及时配合)覆盖、外网必须以传真方式确认。 货物已送达,派送方必须配合重新向客户收取到付款(代收款),若收不回,责任由出港方负责;如果货物还未送达,出港方必须及时通知并更改委托书,进港方需全力配合,如出港方发送委托书后进港方未及时通知司机,导致到付款(代收款)收取差异的,由派送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派送到付款业务的货物时,收货方是派送方的月结客户,到付款也是采取月 结方式。 派送方需按受理方的报价确认到付款并进行网络对账,若派送方未按受理方价格结算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 运营手册 26 第十三节 贵重物品操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受理贵重物品业务仅限宅急送内、外网可派送的区域(各分公司可派送的区域从运营网站下载)。 属全国性项目客户(已挂运营网站)可适当放宽,但受理方要提前与派送方协调,如果未提前协调确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有贵重物品(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贵重衣物等)都要单独打印、单独交接、单独码放,不得与普货混合操作。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打印 、交接和码放,造成货物丢失,责任由操作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受理零散、返修手机,提货时必须开箱验货,然后用宅急送专用封口贴封箱或用客户专用封口贴施封,如果客户不同意开箱验货,不得受理此货。 如果违反规定受理,出现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短缺,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对当天没有派送出去的贵重物品,营业厅一律返回分公司贵重物品库保存。 设有贵重物品库的营业厅,可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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