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22页)-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实施。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对照表 (2)管理人员套改对照表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发人教 字〔 2020〕 366 号 院属各单位: 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20〕56 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20〕 59 号 )、《关 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20〕60 号 )的规定和《关于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 (国人部函〔 2020〕260 号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我院下属事业单位中 2020 年 7 月 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 )院属独立核算企业,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科研事 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见附表一至附表三 )。 基本工资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 10 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 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我院所属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一至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一至三级 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一级、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术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执行。 各事业单位在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本人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院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各单位按照院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 (任命的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所、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所、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我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和专 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岗位特点确需兼任的,先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基本工资。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 (技术等级或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 65 个薪级,工人设置40 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见附表四至附表六 )。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参加工作当年到 2020 年计算工龄的工 作时间。 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 (境 )留学并在国 (境 )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 )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 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低于相同学历的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 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在国家有关规范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我院创新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仍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 2020〕 139 号 )执行,并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待国家绩效工资配套政策出台后,我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在国家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 导。 各单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建立符合人才市场价值规律,与区域收入水平相适应,有利于提高我院高端科技人才竞争力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20〕 61 号 )执行。 保健津贴继续执行《中国科学 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 80〕科发人字 0601 号、〔 80〕财事字 133 号、〔 80〕劳总薪字 107 号 )。 大科学装置岗位补贴继续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大型科学装置运行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批复〉》 (人薪函〔 1990〕 15 号 )。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 )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执行政府特殊津贴;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 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等方面研究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一次性奖励、特殊津贴及国家投保等制度,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制定我院具体实施细则。 (三 )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我院的试点单位,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的试点工作。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 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22页)-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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