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易; 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可能导致对股份公司重大影响的无对价关联交易。 前款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前,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独立董事必须对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公司关联方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本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十五条拟达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授权实施: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包括 3000 万元); 关联交易总额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 (包括5%) ; 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虽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其他对股份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存在前条所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本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 及考虑因素。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十七条 依本规则规定,属于董事会自行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董事联合其他董事,经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并依公司法及章程相关规定履行通知程序,该等接受联合提议建议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提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参加并发表公允性意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之下,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前条涉及的关联交易(聘任合同除外),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该董事视为关联董事: 关联方就是该董事; 关联方 是股份公司股东,且该董事系其委派; 关联方是董事直接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其与他人合资、联营的企业;。某药业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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