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 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 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役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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