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1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等项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 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 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 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 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 (包括自检和送检 )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 %,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 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 记录保存 5 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 (房梁 )的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 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 (区 )、退货药品库 (区 )为黄色;合格药品库 (区 )、零货称取库 (区 )、待发药品库 (区 )为绿色 ;不合格药品库 (区 )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 (区 ),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 (区 )。 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 (区 )。 退货记录应保存 3 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 (区 ),并有明显标志。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 、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 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11)-品质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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