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 8月 1日至 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 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4 页 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 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 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 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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