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盐。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 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 )液体盐 (含天然卤水 ); (二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 )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 )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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