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7)-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中国最 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 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 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2 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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