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 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 1年前的 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 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 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 QS 加 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 QS 为英文 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 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 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 4位为企业序号。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 ****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 食品出厂必 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 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 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 Quality Safety缩写“ 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 QS 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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