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 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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