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8 页 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 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 1 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制造企业需要增 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8 页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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